上海电台《海波热线》节目近日陆续接到市民投诉事关卖房纠纷,都是事先缴纳一笔数额不小的费用,但房产却迟迟无法出手。
“业务员拍着胸脯保证,我的小房子能卖到168万,比市场价高30万!” 回忆起当初的承诺,市民忻女士的声音里满是委屈与愤怒。“为了将这套面积不足43平方米的二手房卖出,我轻信了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高价快销’的承诺,签了服务合同,支付了3.8万元服务费。”
(消费者供图)
除了一笔不菲的服务费,合同约定房屋卖出的价格若在168万至173万元之间,每高出1万元,需额外支付4000元服务费;同时要求该服务由该公司独家代理,忻女士不得再委托其他第三方,签约当日忻女士就支付了3.8万元服务费。
在独家排它条款中也很巧妙的写上“类似服务”,忻女士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合同已经签好:“他们对外推广的报价只有130-140万元!我质问业务员,他反倒甩锅,说卖不掉是我房价定得高。”
从2025年11月到2026年2月,三个月过去,房子始终无人问津。忻女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拨通业务员电话,无人接听;联系售后,依旧石沉大海。“2月1号那天,我打了十几个电话,对方要么拒接,要么直接挂掉,像人间蒸发了一样。”
记者仔细翻看忻女士发来的合同发现,这份 “营销服务合同”,只罗列了市调、文案、拍摄等服务,却对服务费退费、未完成售房目标的违约责任等只字不提——这3.8万元,到底是中介服务费还是信息服务费,房东显然事先没有辨别。
普通市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让人担忧,媒体介入后,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同意和业主见面沟通,在协商后房东竟签署了一份“合同终止书”:忻女士确认对方手写的24500元的成本支出,房屋由忻女士自行销售,若成交价超过140万元,超出部分由二壹秒优房按30%比例“退款”。
“我本来是要退服务费的,结果反倒给自己背上了卖房 KPI!”
(消费者供图)
“我们不是房产中介,是服务公司!” 在《海波热线》直播中,该公司法人代表严女士反复强调这句话,在面对忻女士“没卖掉房子为何收服务费” 的质问,她直言:“我们负责策划房子怎么卖,合同上只写提供服务,不管卖不卖得出去。”
当忻女士的儿子要求提供3.8万元支出明细时,更荒诞的“糊涂账”被拿出:“收房部6500元、出房部8000元、新媒体5000元、动迁办5000元”。“卖房为什么要给动迁办钱?”忻女士提出质疑,严女士解释,这是“制作KT板广告”的费用;5000元新媒体推广费,忻女士也觉得远超市场常规价格。
无独有偶!陈女士遭遇如出一辙
“我和忻女士的遭遇一模一样!” 直播中,另一位市民陈女士来电投诉:2025年9月,她与二壹秒优房签订营销服务合同,支付5.8万元服务费,可四个半月过去,房子毫无动静。“他们一开始说能卖个好价钱,后来见卖不掉,就说是我的要求太高。” 陈女士气愤地说,“自己从未主动定价,所有承诺都来自公司业务员,5.8万元交出去,房子没卖掉,钱还退不回来!”
陈女士说:“我去了派出所,但不予立案。打过12345热线投诉,转给了962161物业服务热线,可至今没有结果,就让我自行协商。”
到底该哪个部门监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合同中必须包含“服务完成标准、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等核心条款。
而二壹秒优房(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里有房地产经纪,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却是“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合同中甚至还标注了一行字:“双方明确,乙方虽然有中介资质。但是本合同属于增值服务,并非居间。”那么,这家公司到底算啥呢?
大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钱先生在直播节目中直言:“合同内容带有一定的居间性质”,可当忻女士向12345投诉后,派单转给房管部门,却收到了“不予受理”的短信答复,理由是“涉及合同纠纷,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受理”。
你看,市民投诉房屋中介违规它就是信息服务,市民投诉信息服务它就是明显带有中介性质,是监管漏洞催生了这类公司还是这类公司钻了监管的漏洞?除了两位主动给媒体来电的老人,还会有多少老年人掉进同样的遭遇?她们的求助到底谁来管呢?《海波热线》将持续跟踪。
在法律争议方面,华政法援帮帮团发来建议:
(1)关于合同性质认定
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本案所签订的合同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合同目的是促成陈女士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投诉人提供卖房信息推广、客源对接、带看、促成交易;被投诉人承诺服务到房屋卖出为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合同相关规定,本案合同虽名为“营销服务合同”,但核心是被投诉人为陈女士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提供媒介服务,符合《民法典》中介合同特征,应适用中介合同相关法律规则。
(2)关于退款金额:陈女士是否可以主张全额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陈女士有权主张退款,但是具体退款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陈女士表示拟定价由投诉方给出,并非自己决定,而合同上显示拟定价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价售出。双方在拟定价决定的事实主体上有争议,需要主张方提供相应证据。
华政法援帮帮团认为:
若价格由陈女士决定,被投诉人仅提供挂牌、推广、带看等服务,未参与定价决策。被投诉人主张“定价过高”,陈女士认可或无法推翻该定价系自身决策,且被投诉人已完成基础营销,但未促成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陈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款,但无法以“定价过高”为由主张被投诉人根本违约,被投诉人可扣除合理必要费用(合理必要费用需举证)。
若价格由被投诉人拟定,被投诉人作为专业机构单方定价,未向陈女士提供市场评估、未充分提示定价风险,被投诉人专业失误或故意定高价以促成合同的签订,定价显著高于市场价。即便有基础推广,因定价过错导致服务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被投诉人负有如实报告、勤勉尽责义务,应提供客观市场参考价、合理定价建议,并提示风险,不得单方定高价以抬高“服务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陈女士有权全额退还5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