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即使购买的是第二套房,只要是为居住、便于孩子上学、就医、工作等改善居住购买,而非“炒房”即可。
第二类: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
农村即使另有住宅,但农村房屋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买的商品房。
第三类:安置房
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是被征收人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某村民小组因征收补偿而享有的权利应优先其他金钱债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第四类:拖欠工程款置换的房产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利益而赋予的特别权利。工程承包人以其与发包人约定将该承建工程不动产折价实现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可以排除执行,但该“折价工程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工程不动产折价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且折抵价款与市场价格水平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2023年最高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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