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兰普法 | 非婚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
郭某(男)与廖某(女)于2015年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2016年开始同居。2017年,郭某加盟某教育机构成为股东,并介绍廖某进入该机构工作。同居期间,双方财务混同,郭某月收入约1-2万元,廖某月收入约4-5千元,郭某的部分收入直接转入廖某账户,作为购房储备资金。
2018年12月,双方共同购买位于A市的房产一套,总价90余万元,首付27万余元,贷款63万元;2019年10月,双方又共同购买位于B市的房产一套,总价75万元,首付23万元,贷款52万元。因郭某当时存在信用问题无法贷款,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廖某名下。
2020年10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两套房产。廖某则反诉,要求不仅平均分割两套房产,还要求分割郭某名下一家科技公司5%的股权及双方同居期间由郭某保管的共同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同居期间持续共同生活,财产已发生混同。两套房产均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共同积累。但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水平、资金来源及对财产形成的贡献程度,法院认为郭某对上述财产的取得贡献明显大于廖某,故在分割时应予多分。最终判决:一是登记于廖某名下的A市房产归廖某所有,廖某向郭某支付补偿款943,635元;二是登记于廖某名下的B市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向廖某支付补偿款478,838元;三是两相抵扣后,廖某实际应向郭某支付464,797元。对于廖某主张分割郭某名下科技公司股权的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公司经营有实际贡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该条款规定,在处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首先应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且协商不成,则需区分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是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清晰表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非“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法律会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公平分割。无论是房产、存款还是股权,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积累,分手时均可主张权利。
在恋爱或同居关系中处理房产、股权等重大财产时,务必保持理性,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与产权归属,并妥善保存银行转账、聊天记录等出资凭证,以防日后争议;同时要清楚认识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主要依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未直接出资但承担经营协助等贡献的一方也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感情破裂,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权益受损。必要时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感情可以结束,但财产问题不能含糊——唯有理性处理,方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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