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离婚时产权应如何认定?
赵某、刘某原系夫妻,婚生女为赵乙。赵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赵乙名下。
2020年7月30日赵某与刘某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综合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赵乙名下,但并非系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赵乙并非真实房屋权利人,涉案房屋应作为赵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刘律师认为,这类案件应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未成年子女房产权益 #离婚财产认定攻略 #北京房产纠纷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