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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均同意案涉楼房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另行主张权利,但鉴于诉争房产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何时具备难以确定,与此同时又具有客观的使用价值,存在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本着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基本精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归属作出处理。孟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部分财产分割问题予以判决。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楼房一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均同意在楼房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另行主张权利。离婚判决后,案涉楼房因土地等问题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办证时间亦无准确日期,案涉楼房始终由孙某居住使用,孟某遂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楼房。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孟某与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楼房,符合法律规定,对孙某辩称未达到离婚时约定的分割条件,法院不予采纳。案涉楼房经评估价值为40万元,法院遂判决该房屋由孙某使用,由孙某支付孟某案涉楼房价值的一半。本案中,孟某、孙某在离婚案件中并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处理,双方均同意案涉楼房在办理完产权登记后另行主张权利,该意见系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但鉴于该房产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何时具备难以确定,而该房产又具有客观的使用价值,存在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如果不予处理对于未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明显不公,本着《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基本精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归属作出处理;另一方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也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权利的行使与落实,妥善处理好财产问题亦有助于双方消除隔阂,避免因此而影响双方探视权行使等问题。基于以上考量,结合案涉楼房现在由孙某实际居住使用的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孙某在上诉期限内主动联系孟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各自抚养的孩子亦能自由相互往来,使得孩子在离婚后仍能感受到父母的关怀和兄妹情谊,进一步降低了离婚对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编写人|慕学婷),有改动。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高院: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正常工作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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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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