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及各地高院的多份判决明确,满足特定条件时,子女的过户请求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可直接排除强制执行:
• (2021)最高法民申7090号:2009年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2016年债权人基于对母亲的金钱债权申请查封。最高法审理后认为,子女的过户请求权形成时间早于金钱债权,且房产是子女生活保障的核心载体,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为逃避债务订立,最终判决排除执行。
• (2018)最高法民申5671号:2009年离婚约定房产归女儿,债权人债权形成于离婚之后。最高法从权利形成根源、内容性质等维度对比后认定,子女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可阻却执行。
• (2023)渝01民再17号(重庆高院再审案):2011年离婚约定房产归儿子,2014年才产生债务。再审法院指出,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属性与生活保障功能,未过户非因子女过错,且房产是唯一住房,生存权理应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 (2019)苏1091民初2050号(扬州经开区法院案例):2013年离婚约定房产归女儿,女儿实际占有居住,2016年银行基于父亲的借款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认定,子女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在权利形成时间、生存保障等方面均优于银行债权,判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