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甲(男,1971年生)与和某乙(女,1987年生)本是同村居民,但分属不同的村民小组。201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然而这段婚姻在维持了11年后走到了尽头,2024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然而,离婚判决只是解除了身份关系,两人名下的财产却留下了“尾巴”。
2025年,和某甲提起诉讼,提出了两项核心诉求:
确认权属: 确认位于巨甸镇后箐村委会“比干石”的6.5亩土地为其婚前财产。
争夺房产: 判决该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包括一栋楼房、一栋平房等)归其所有。
和某甲的理由是,这块地是他早在2004年就通过转让协议买下的“荒山荒坡”,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他在婚后因服刑并未参与建房,但建房用的木料是他服刑前从自家承包山砍的,资金也是他婚前的桔梗销售款和债权。
面对前夫的起诉,和某乙不仅进行了答辩,还提起了反诉,要求分割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笔工程款,共计40余万元。她坚称,这块地是她所在村小组分给她的,2018年政府已经给她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子也是她一手一脚亲力亲为盖起来的,和前夫无关。
这起纠纷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在近期落下了帷幕。法院的判决可谓“泾渭分明”:
1. 关于6.5亩土地:男方“重复起诉”,直接被驳回
在二审中,法院发现了一个致命的问题:在2024年的离婚诉讼中,和某甲已经就这6.5亩土地主张过权利,且被生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在他又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土地部分的判决,驳回和某甲对该项土地的起诉。这意味着,在这块地的归属上,和某甲连“进场”的资格都没有了。
2. 关于地上房屋:举证不能,维持原判
对于房子的归属,和某甲主张是个人财产,但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有三:
土地根基不稳: 既然土地权属的起诉已被驳回,主张“我的地盖我的房”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出资证据不足: 和某甲声称建房资金和材料来源于婚前,但除了口头陈述,拿不出银行流水、购买凭证等有效证据。
建房时间不利: 房屋是在他和和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且他当时正在服刑,未直接参与建设。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建造的房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关于工程款反诉:女方请求被驳回
和某乙反诉要求分割的40余万工程款,虽然是在婚后才收到的,但法院查明工程的开工时间均在双方结婚之前。由于和某乙无法提供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来证明这些款项是“婚后共同投入劳动所得”,法院驳回了她的反诉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男的要不到房,女的也分不到钱。
作为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事律师,看到这份判决,我最大的感触是:不懂法,真的很吃亏。 和某甲与和某乙在这场官司里都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结果却收效甚微。以下三点法律干货,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们提个醒:
第一课:婚前财产,不是“嘴说”而是“证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确实属于个人财产 。但关键在于举证。
在本案中,和某甲声称土地是2004年买的,仅提交了《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在农村,这种私下转让协议确实常见,但在法庭上,其证明力极弱。特别是在和某乙拿出了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这份官方登记文件的效力远高于复印件 。
法律建议:
婚前财产要“隔离”: 如果你在婚前有存款、房产或土地,建议单独开立账户存放,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 。
重大资产要“确权”: 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能办证的一定要去政府部门办证。即使私下有买卖协议,也要尽快办理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 。
资金流向要“留痕”: 如果主张建房资金是婚前财产,光说不行,得有取款记录、转账凭证。现金交易且无旁证,法院很难支持。
第二课:离婚了,有些事不能“没完没了”
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法律点是 “重复起诉被驳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和某甲在离婚官司里已经就土地问题“输过一次”,离婚后换个“确认婚前财产”的案由再起诉,看似聪明,实则触犯了法律红线 。
法律建议:
离婚时请“算总账”: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尽量把所有已知的财产都列入要求分割的清单。不要想着“这次先离了,下次再慢慢搞”,因为一旦漏掉,再想回头起诉,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
区分“本诉”与“反诉”: 本案中,和某乙提出的工程款分割之所以被受理反诉,是因为它与离婚后的财产相关,具有牵连性 。但如果她提的是与前夫毫无关系的借款纠纷,法院就不会受理反诉,需要另案起诉。
第三课:婚后建房,先别急着说是“我的”
很多人在婚后建房时,会因为“钱是我婚前赚的”、“地是我婚前买的”就觉得房子肯定是自己的。这个逻辑在法律上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特别指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即使建房资金确实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但在建房过程中,另一方往往付出了劳动、参与了管理、维系了人情。像本案这样,和某甲在服刑期间,由和某乙操持建房,法院大概率会认定这是用夫妻共同劳动将婚前财产形态进行了转化,进而认定为共同财产。
一场官司,两败俱伤。和某甲没能要回房子,和某乙也没能分到工程款。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我们:婚姻中的财产关系,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 农村的荒山荒坡、自建的砖瓦楼房、甚至是一笔陈年的工程款,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都可能成为日后纷争的导火索。
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前,请先问自己三个问题:我的证据够硬吗?我的诉求合法吗?我的时机对吗?
如果您正在遭遇类似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知道手中的材料是否足以维权,或者不清楚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不要独自硬撑,也不要盲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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