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某诉马某离婚案看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兼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新规婚内财产协议不仅是财产的约定,更是婚姻诚信的法律见证在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夫妻感情破裂后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将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9554号张某诉马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生效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马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因马某与女同事关系密切,夫妻产生矛盾。同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明确约定:“现丈夫马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402号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张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同时还约定如马某违反协议,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张某所有,其女马心阳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张某所有”。
2012年,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中,马某辩称该协议是为了缓和矛盾而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主张协议无效。但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402号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房屋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张某折价款83.5万元 。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
1.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条文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安排财产关系的意思自治权利。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2. 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
根据上述判例可以看出,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1)书面形式要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在张某诉马某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符合这一形式要求。
(2)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协议内容需明确具体: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比如,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此类约定不具备明确具体的要求,一般在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效力。
(4)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限制人身权、不得约定离婚、孩子抚养权等。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1. 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在张某诉马某案中,马某主张协议是为了缓和矛盾而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法院认为,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该份《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认定协议有效。这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协议存在效力瑕疵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认定协议有效 。
2. 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则法院可能会认定婚内财产协议不产生赠与效力,对方主张撤销,则财产协议无效。
但在张某诉马某案中,协议约定“加上妻子张某”,使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属于共有约定而非单纯的赠与,因此法院直接按照协议内容进行了分割。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问题: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这意味着,即使未完成过户,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本身仍具有重要法律效力。
3. 特殊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张某诉马某案中,协议还约定如马某违反协议,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张某所有”。这类“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问题值得关注。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相关精神,这类条款可能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如果约定内容明显不公,如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所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在本案中,因法院已按照协议确认402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而未直接适用该“净身出户”条款。
四、婚内财产协议的实务建议
1. 协议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1)明确财产范围:签订协议前,应当理清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避免处分他人财产导致协议部分无效。
(2)考虑未来变化:协议不仅要约定现有财产,还应考虑财产的转化和收益归属问题,确保协议在较长时间内适用。
(3)评估协议公平性:避免因条款显失公平或者房产赠与而在诉讼中被调整或撤销。
2. 协议内容的规范设计
(1)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2)内容明确具体:财产的界定举要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明确约定财产的范围、归属方式、债务承担等。
(3)区分约定与赠与:如需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应明确表述为“共有约定”,避免被认定为可撤销的赠与,涉及房产赠与部分,建议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4)避免限制人身权:协议应主要约定财产和债务问题,不宜涉及离婚自由、子女抚养权等身份关系问题。
3. 协议签署的形式保障
虽然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经公证的协议在证明意思表示真实、排除协议无效情形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4. 涉及房产的特别注意事项
及时办理过户:对于约定房产归属的协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最稳妥的方式。如不能及时过户,也应保留好协议原件或者相应的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随着《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实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也更加细化。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婚内财产协议不仅是财产安排的法律工具,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当然,财产约定终究是婚姻关系的一部分,其价值不仅在于防范风险,更在于促进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婚内财产协议涉及条款较为专业,若是涉及法律文书,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