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房产|抚养权|彩礼|家务补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一次讲清楚
婚姻,是人生最重要的选择之一;家庭,是每个人最温暖的港湾。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婚姻家庭编全面替代了原《婚姻法》,成为我们处理婚恋、家庭、财产、子女、赡养等问题的根本法律依据。
很多人依然在用老观念、老经验判断婚姻里的对错与得失,殊不知法律早已更新。今天,我们用最通俗、最实用的语言,把民法典中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新规整理完毕,建议收藏、转发给家人。
一、结婚新规:这3点,领证前一定要清楚
1. 不再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结婚
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条款。只要双方知情自愿,均可登记结婚。但如果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婚后可申请撤销婚姻,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2. 无效婚姻仅剩3种情形
法律上认定婚姻无效,只有三种情况: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无效婚姻。
3. 仅以“不忠”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属于法律倡导性规定,不能单独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或索赔,需结合感情破裂、家暴、与他人同居等实际情形主张权利。
二、离婚新规:30天冷静期+判决标准更明确
离婚,是民法典改动最大的部分,直接影响每一对夫妻:
1. 协议离婚必须经过30天冷静期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30天内任何一方可反悔撤回;冷静期满后30天内,双方必须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逾期视为自动撤回。
2. 久拖不判离的问题,终于解决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 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主张赔偿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4. 挥霍、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再次起诉要求重新分割。
三、房产与财产:房子、钱怎么分,法律说清楚
婚姻中最大的争议,往往是房产与财产。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1. 父母出资买房,不再“默认”归一方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的,才属于个人财产;未明确约定的,离婚时法院可判归出资方子女,并根据婚姻情况、过错、贡献等给予另一方补偿。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2. 给第三者的钱、大额打赏,可以全额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进行大额网络打赏,属于无权处分与挥霍财产,另一方可以依法全额追回。
3. 全职太太/丈夫,离婚可主张“家务补偿”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法律明确支持家务劳动的价值。
四、子女抚养:抚养权、抚养费新规更保护孩子
孩子利益最大化,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
1. 抚养权年龄划分更清晰
- 不满2周岁,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 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已满8周岁,必须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2. 继父母子女关系更加明确
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随之终止;曾受抚养的继子女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
3. 抚养费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下可依法申请调整。
五、彩礼与同居:这些钱,该不该退?
1. 这3种情况,彩礼应当返还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后两种需以离婚为条件)
2.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可以受理,但按同居关系处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不是用来束缚婚姻,而是用来保护每一个认真生活的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是尊重意愿、明确边界、保护弱者、守护家庭。懂法,才能在婚姻中不被动、不委屈、不吃亏。
愿每一段感情都有温度,每一个家庭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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