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明知负债而将房产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
如不能证明系合理有偿转让,应撤销转让行为
裁判要旨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案例信息
编号:2024-18-2-078-001/
案由:民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审理:莱阳市人民法院/2023.10.13/(2023)鲁0682民初2467号/一审/
入库:2024.08.06
案情简介
在2018年1月16日,某石油公司因生意周转面临困境,其相关人员王某甲向严某提出借款请求,严某出于信任,出借了人民币200万元。到了还款期限,某石油公司却未能如约偿还借款。2021年,严某一纸诉状将某石油公司告上了莱阳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鲁0682民初5465号。在诉讼请求中,严某不仅要求某石油公司偿还200万元的借款本金,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严某认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借款债务存在关联,要求他们对这笔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法院的审理,2022年3月10日,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判令某石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严某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严某对其他被告的诉求则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某石油公司和王某甲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案件审理期间,登记在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莱阳市某小区0056-1-401、402号房产,竟是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夫妻关系)于2020年10月26日,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让出去的。而且,王某甲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丙系亲兄弟关系。在房屋转移登记时,某石油公司、王某甲正深陷大额诉讼之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他们经营状况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该不动产,这一系列行为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存在恶意。王某甲、王某乙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房产却不处理债务,规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严某认为他们存在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交易不真实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至此,一场因200万借款引发的房产风波正式拉开帷幕,严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债权,再次踏上了艰难的法律维权之路,而这一次的焦点,便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裁判
一、购房款交付情况:
事实探寻与证据考量
法院首先将目光聚焦于购房款的交付环节,这是判断房产交易真实性与合理性的重要切入点。严某指出房产交易存在疑点,而被告王某乙虽声称涉案房产交易价格合理,但却未能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购房款已实际交付。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基本原则,王某乙既然主张房产交易合法合规,就有责任提供购房款交付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资金流水明细等,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和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然而,她却无法提供这些关键证据,这无疑使得她的主张缺乏有力支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证据规则,当一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购房款交付这一关键因素来看,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使得房产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这为法院后续的裁决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债务人偿付能力:
债务履行与资产状况分析
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是法院判断房产转让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本案中,某石油公司和王某甲作为债务人,在2018年向严某借款200万元后,到了还款期限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在2022年3月10日一审判决生效后,他们依然未按照判决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充分表明他们在经济上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债务。同时,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还注意到王某甲、王某乙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不仅未积极处理债务,反而将名下房产转让出去。这一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偿债能力的不足,使得严某的债权实现面临巨大阻碍。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来看,房产作为重要资产被转让后,他们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减少,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清偿。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债务人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这一判断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即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三、除斥期间认定:
知晓时间与法律规定的权衡
除斥期间的认定在本案中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严某的撤销权是否还能得到法律支持。被告王某乙提出涉案房产系在2020年10月26日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而严某起诉时间较晚,已过除斥期间。然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虽然房产转移登记发生在2020年,但严某在2022年相关债权判决生效后才知晓该房产转让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严某在知晓撤销事由后,于2023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法院的这一认定,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交易稳定的平衡。
通过对购房款交付、债务人偿付能力、除斥期间认定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产转让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严某的债权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第54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并判令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恢复至转移登记前的状态。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严某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任何企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将为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引导市场主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资料来源:最高办案指南、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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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友律师,1995年转行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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