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六十日如何成功继承遗赠房产?——以一起千万房产继承案为例》
《超过六十日如何成功继承遗赠房产?—以一起千万房产继承案为例》在遗赠纠纷案件中,“六十日”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旦超过该期限,受遗赠人将面临被视为放弃遗赠的法律风险。本文以本团队代理的一起成功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在形式上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有效举证实现遗赠目的,并系统梳理接受遗赠实务中的难点与应对策略。原告胡某系第三人陈某之女。被继承人江某德于2023年4月8日去世,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江某德之母江某凤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女江某英、次子江某耀、三子江某德、幼女江某憶。自2018年7月起,因江某德年老多病,第三人陈某以社工身份开始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并多次陪同就医。2022年9月19日,江某德立下公证遗嘱,载明:“我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海曙区XXX巷XX号XX室的房产……为防止我去世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我现立下本遗嘱决定,在我去世之后,上述房产归胡某个人所有,不作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该房产被拆迁,则所得拆迁补偿金或安置的房产在我去世后归胡某个人所有,不作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本人自愿订立,未受他人胁迫,本人亲属及任何其他人均不得干涉。”2023年12月11日,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涉案房屋。(案例来源:(2024)浙0203民初52XX号)江某德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涉案遗产应按遗赠办理,抑或按法定继承办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江某德于2022年8月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2022年9月19日,江某德立下公证遗嘱,该遗嘱形式要件及内容均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遗嘱内容,江某德明确将案涉房屋遗赠给原告胡某。胡某在得知江某德去世后,于当月委托第三人陈某办理案涉房屋水、电、燃气付款账户的变更,该行为可视为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案涉房屋应由原告胡某继承。以遗嘱形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构成法律上的“遗赠”。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面临接受或放弃遗赠的选择。该行为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实践中,许多受遗赠人并不知晓该期限规定,往往在处理完丧葬事宜后才着手主张权利,此时很可能已超过六十日。本团队在代理本案时即面临这一难题——被继承人江某德于2023年4月8日去世,而胡某直至2023年12月11日才提起诉讼,间隔半年有余,远超法定期限60日。经与委托人深入沟通后,代理律师发现一处关键细节:原告胡某长期在深圳定居工作,其母亲陈某于被继承人去世后六十日内,缴纳案涉房屋物业费,并于2023年4月28日办理了房屋水、电、燃气费用的代扣业务。上述原告胡某(女儿)委托第三人陈某(母亲)管理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原告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代理意见最终获法院采纳。历时一年四个月,当事人成功继承涉案房屋。在实务中,围绕接受遗赠的期限起算、表示形式及作出对象等问题,通常存在以下争议: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知悉遗赠事实的,起算点为遗赠人死亡之日;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方知悉遗赠事实的,起算点为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之日。接受或放弃遗赠,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表示形式不限书面或口头,可直接亦可间接,关键在于该表示能够确认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实务中,虽未以书面或口头明示,但特定行为足以反映接受遗赠的,亦可认定为接受继承。例如:管理房屋、缴纳物业费、水电燃气费,或实际居住于房屋内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向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但需注意留存证据);在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可采取登报公告方式,建议选择全国性报刊媒体刊登。(四)获得胜诉判决后,被继承人不配合如何办理过户?需特别提示的是,胜诉判决本身并不能直接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若被告(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当事人可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可凭《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利完成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以婚姻、继承业务为切入点,致力于提供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家业企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的筹划与安排(传承)等业务、继承安排及监督与执行、婚姻危机辅导与处理、婚姻家事争端解决等法律服务。服务范围从解决婚姻家事个人间的争议纠纷扩展到了与其相关的领域,包括对私人财产安全保障的策划建议;家族财富管理与保障;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代际传承规划及监督与执行,私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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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露 泽大(宁波)所 合伙人 婚姻家事工作室主任 鄞州区优秀党员律师 中外女性义工团成员,兼有婚姻家庭高级咨询师、心理师、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养老信托架构师(PTA),专注于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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