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原创
作者:张玲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时常会面临其前配偶手持《离婚协议书》主张权利,要求停止执行的情形。那这份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的协议,能否成为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绝对屏障”?
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其背后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原则、债权请求权的效力边界以及不同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之争。本文将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典型判例,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原理。

基本案情:离婚“撞上”强制执行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公司)与马某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某融资公司的申请,保全查封了登记在马某发名下的、位于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的一处房产。该案判决生效后,因马某发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此时,案外人徐某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
其与马某发已于2020年10月16日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案涉房产归徐某萍所有。
仅因客观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据此,徐某萍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0733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徐某萍的异议请求。

法官视角:为何离婚协议“失灵”了?
法院驳回徐某萍异议请求的裁判逻辑,基于以下法理:
1、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心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仅产生债权效力。它赋予一方(如徐某萍)要求另一方(马某发)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在马某发仍是登记权利人时,从物权法律关系的角度,该房产在法律上仍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
2、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夫妻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核心原则:该条文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束范围是“双方”。这意味着,离婚协议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一方可据此要求对方履行约定。然而,该效力具有相对性,不能当然地约束婚姻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某融资公司)作为马某发的债权人,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申请执行登记在马某发名下的财产,于法有据。

3、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需满足法定条件
案外人依据离婚协议主张排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而非仅凭离婚协议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案涉房产系马某发与徐某萍的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产的分割,只是两人的内部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与启示
会昌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要旨鲜明地指出:“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仅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裁判要旨清晰地传达了以下启示:
(一)离婚协议的债权请求权,在效力上通常难以对抗经国家登记公示的物权,也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该公示效力所产生的信赖利益。
(二)执行程序注重效率和对权利外观的审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可被推定为责任财产。案外人欲排除执行,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且该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保护情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参考案例:徐某萍与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3)赣0733执异3号

新答案指南:申请执行人应如何破局?
在涉及“被执行人以离婚协议转移房产、规避执行的”场景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从以下维度推进执行程序,维护自身债权:
(一)全面调查财产线索,突破“表面无财产”假象
1、核查与前配偶的财产关联:优先核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重点确认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房产/车辆”、“放弃债权”等明显不合理约定,锁定财产转移的初步线索;
2、追踪前配偶名下新增财产:重点查询前配偶在被执行人负债期间(尤其债权形成后、诉讼或执行程序启动前)新增的房产、大额存款等财产,排查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出资但登记在前配偶名下的“隐形财产”;
3、调取资金流向锁定共有财产: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近3-5年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核查是否向其前配偶大额转账、无偿支付购房款或装修款等情形;若发现相关款项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可进一步固定证据。
(二)精准提出抗辩,瓦解执行异议
当前配偶以离婚协议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抗辩:
1、质疑离婚协议合法性:若协议签订于债权形成后、房产查封前,可主张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法院审查是否存在虚假离婚;若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如被执行人净身出户),可举证该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违背公平原则。
2、否定“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收集房产登记、过户材料,若房产无抵押、无政策限制,仅因前配偶拖延未过户,可主张其对权利瑕疵存在过错,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