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全资购买的,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房产归产权证持有人所有。
(2)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字的,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该房产应当平等分割。
(3)房产是双方当事人婚后购买的,双方当时对房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即使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应当平等分割。
(4)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离婚时不予分割,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起还贷款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平等分割。
(5)房产是婚后夫妻双方按揭贷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按揭的数额分割。
(6)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的,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证持有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7)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对双方的赠予(除非赠予时明确表明赠予一方的除外),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8)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9)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