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庭审, 针对原告“合同无效”的主张,我方答辩意见直击三大核心,彻底动摇其诉讼根基:
1. 深圳早已全域国有,无集体土地之说。深圳历经1992年特区内统征、2004年宝安龙岗统转,全市(除深汕合作区外)土地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法律层面已无集体土地概念。原告所谓“集体土地不能买卖”,在深圳不成立。
2. 买方明知现状,自愿缔约,不得反悔。合同明确载明房屋有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单等,但无房产证、暂无法过户,买方确认签字购买;买方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房屋4年,合同目的早已实现;时隔4年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恶意诉讼。
3. 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215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除了上述答辩意见外,本律师虽然还未提出,但在本律师的《开庭提纲》中还设计了多个现场辩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