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产抵押给银行,债权人在明知抵押人已婚的情况下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不得及于配偶的共有份额,所有权人有权否认抵押登记的合法性。】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共有人不知情,房产被设定抵押,如何救济?当事人(以下简称A)某天收到仲裁裁决书(约定仲裁),才知道A的配偶(以下简称B)伪造了A的签名,为名下企业借款,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B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财产抵押给该银行,借款千万。A看到裁决书的时候,一脸懵逼。经事后了解,贷款时B让贷款中介伪造了A的签名。为了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住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A找到律师代理此案。首先是申请撤裁。经过鉴定,确实证明保证合同上面A的签名却不是A本人所签。于是法院撤销原裁决,仲裁委重新仲裁。重新仲裁裁决撤销了要求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裁决事项,但是关于抵押权的效力维持原裁决。A不得不再次申请撤裁,但该地中院以其诉争事项属于实体争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仲裁撤裁申请。于是,A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毫无意外,法院驳回了其诉求。其理由只有一个:B即使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这案子败诉的冤吗?当事人A觉得无比冤枉,但实际上也不冤。路径错误,导致的结果必然错误。由于早先理论界就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搅浑不清。当年学民法的时候就老有人就“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不能理解,但当时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当时《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但根据现在《民法典》及相关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只要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因无权处分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买受人可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为何?合同无效有法定的事由。即便签订合同书当熟人属于无权处分,但并不影响其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显然,A的代理人还停留在民法典之前的经验之中。《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11条规定, 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咨询案例中B明显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即没有经过共有人A的同意,私自将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在此情形之下,银行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享有该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呢?银行仍不享有抵押权。其依据即上述第311条。参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自然也适用上述规定。但是该规定有三个前置条件,缺一不可:(1)相对人(在本案是债权人)是善意;(2)合理价格;(3)已经登记。上述案例中,贷款已经发放,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显然(2)(3)这两个条件都符合。问题就出在“善意”上。根据A出示的判决书及陈述显示,B在办理贷款时银行明显知晓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否则就不会找第三人某充A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该房产登记证书也能够显示取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是否属于善意,应重点关注银行作为相对人的身份属性。银行作为发放贷款的专业金融机构,理应比普通公民承担更高程度的合理审慎义务。除了应当充分核实合同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还应当就抵押担保财产的真实权利状态进行重点核查,而不能仅凭外观登记作出权利推断。具体通过B冒充第三人签字,以及提供了房产证、婚姻登记证明等信息,就足以看出涉事银行没有充分核实案涉房产的权利状况,以至于疏于征求A作为共有人的意见。实务中就通行的做法而言,比如中国银行,在此类情形下就会明确要求共有人在抵押合同后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或者作为抵押人共同签字也未为不可。)此种情形既不会认定为无权处分,亦不会导致后续共有人主张抵押权无效。回到上述案例,作为受害人,A的救济途径有二:其一,诉请确认记载于其共有财产上的抵押权无效,并要求涤除登记;其二,在银行处置抵押财产的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可能需要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此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利得到保护。已有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17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民事裁定书中均可得到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