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 ,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2.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21)最高法执监89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