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母女共同共有一套按揭房产,母亲仅出资部份首付,其余首付和房贷均由女儿支付,二人未约定各自还贷事宜。如今母亲去世,其生前未支付房贷是否属于母亲的生前债务,女儿主张各继承人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该“债务”,这一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母女共同共有房产等同于母女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享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指的是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履行。也就是说,按揭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其一或全部共有人按时履约还贷。具体到本案,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抵押人为母女二人,每月房贷由女儿名下银行卡划扣。这样的结果是女儿独自支付从开始购买房产到母亲去世这一时段的房贷。母亲去世遗留的房产成为诉争遗产。女儿主张各继承人在所得遗产价值内清偿母亲未支付房贷的债务,这一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共有房产的债务由共有人共同承担,又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每月房贷从女儿名下银行划扣,对外关系上,母女二人已履约还贷义务。对内关系上,母女二人没有约定各自还贷责任或补偿事宜,女儿对母亲未支付房贷的行为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女儿履行自身共有责任,况且缺乏“母亲还款合意”,故母亲未还贷部份不是其生前债务。
最后结语:家庭成员倘如为了方便提取公积金,权利证书的共有方式可选择按份共有,因按份共有人对超出自身份额的债务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