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东丽公证处公证员孙乐刚。今天的公证小知识,就和大家聊一聊:继承父母的房产,为什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近期,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女士的咨询:3年前她向公证处申请继承父母的一处房产,现在正在和丈夫协商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对方说这套继承来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她非常困惑,询问公证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嘱中没有明确写明“该房产只归XX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性质。反过来,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清楚表达了“该房产只由我的子女一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那么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
所以提醒大家:办理公证时一定要认真听取、阅读公证员关于办理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告知,遇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公证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