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 年 9 月 26 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丰台区 20×× 号房屋归男方焦某所有,焦某以该房向银行贷款 500 万元并负责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其余两套房产亦归焦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案涉 20×× 号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焦某名下,由张某实际居住使用。
焦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案外人黄某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 年 9 月 15 日(离婚前十余日),法院出具(2020)京 0115 民初 15915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焦某需偿还黄某借款本息共计 1743 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查封了 20×× 号房屋。
张某就案涉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此外,焦某名下另外两套房产已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拍卖,张某未获相应利益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20×× 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案涉 20×× 号房屋由焦某与张某按份共有,其中焦某享有 40% 的份额,张某享有 60% 的份额,驳回张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全部所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