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刘某某就职于国际知名房地产顾问公司,工作内容是向国内客户推介英国房产。他发现,自己的许多意向客户面临着一个现实难题:虽有充足的国内资金,却受限于个人每年5万美元的外汇兑换限额,难以在短期内凑齐海外购房款,影响其房产的销售业绩。
“有些客户会在签约前委婉询问,是否有‘渠道’解决外汇问题。起初,我认为私换外汇可能存在违法风险,所以都明确拒绝了。”刘某某回忆。然而,随着业绩压力增大和维护客户关系的需要,面对潜在的高额佣金,刘某某不由地动起了歪心思。
而在服务客户高先生在英购房的过程中,刘某某了解到高先生在境外设有公司并持有大量“闲置”外币。此时,一个“各取所需”的想法在刘某某心中悄然成形:“高先生希望将部分外币转为境内可用的人民币,而我自己的客户则需要将人民币转为境外购房所用的外币。”一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资金交易就此萌芽。
当客户提出换汇需求后,刘某某随即通过微信联系高先生,确认额度与汇率。意向达成后,高先生便会将其控制的境内收款账户通过微信发给刘某某,再由他转发给客户。待客户将约定数额的人民币转入指定账户,高先生确认到账后,便从其境外账户将等值港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
“手续费都是按照港币收取的。其中,2000元港币换汇手续费是我在给换汇客户境外转账时直接扣除,留存在我的境外账户上;剩下的汇率差我按汇率转为人民币,随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交易一旦完成,高先生便会通过微信转账,将约为换汇总额1%的“介绍费”支付给刘某某。
2025年5月,侦查机关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多个异常交易账户,判定相关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便利,涉嫌非法经营罪,随即立案侦查。案件调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进一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同年7月,刘某某被通知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截至案发,刘某某累计介绍多人非法换汇近人民币2500万元。
2025年11月19日,该案移送至闵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依法调取并固定关键证据,检察官发现,刘某某与上下家的联系、汇率商议、账户传递及介绍费支付均通过社交软件完成,其行为模式具有隐蔽性。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与错综复杂的资金流向,承办检察官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细致梳理数百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银行转账流水,逐步厘清了以刘某某为枢纽的非法换汇网络。
“在不少客户眼中,刘某某是帮助他们实现‘英伦安居梦’的专业推手。其行为反映出在利益驱动下,对法律禁令的侥幸漠视和选择性执行。”在讯问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刘某某作为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背景的海外房产顾问,并非对法律一无所知,但他将外汇管制法规视为可以绕行的“技术障碍”,而非必须严守的法律红线。
刘某某供述,事情逐渐发展到后期,他甚至自认只是“牵个线”。“我后面就联系双方让他们直接对接细节,自己则处于‘甩手’的状态。等微信提示收到转账,我就知道他们换成了。”这种“甩手掌柜”模式,让刘某某产生了并未直接参与外汇非法买卖的错觉,从而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牵线搭桥、居中介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在跨境资产配置需求增长的背景下,部分从业人员和公民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有人认为只是“帮朋友忙”,有人觉得是“各取所需的市场行为”,却忽视了外汇交易关乎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任何未经许可的私自买卖、介绍买卖行为,都是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