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某与许某甲系夫妻,二人无共同子女,何某之女朱某、许某甲之子许某乙为双方继子女。2021 年 12 月许某甲去世且父母先于其亡故,其与何某婚内共有一套房屋。何某主张该房屋许某甲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归自己,遭许某乙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何某申请人民调解。
调委会受理何某与许某乙的房产继承纠纷后,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双方同意,安排调解员以“背对背”方式开启调解。
何某主张与朱某、许某乙均分许某甲的房产份额(自身获三分之一),而许某乙称房屋由其与朱某出资购买,双方曾约定待何某去世后二人各得50%,故拒绝何某方案。
调解中,调解员获悉许某甲另有养女刘某,意识到确认继承人身份是案件核心——遗漏法定继承人将导致继承程序违法。经核实,刘某出生证明父方登记为许某甲,且与许某甲存在法定抚养关系,确认为合法继承人。
明确继承人(何某、许某乙、朱某、刘某)后,调解员组织“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全体继承人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明确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何某作为配偶,许某乙属于婚生子女,刘某属于养子女,朱某属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享有继承权。针对各方情况,调解员差异化释法:向许某乙、朱某说明房屋登记效力,其平分主张无法律依据;为刘某明确继承权;对何某侧重伦理劝导。
最终,在法律解读与情感疏导下,各方达成共识,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
2.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尽快将此房出售,并按上述比例获得售房款;
3.此事为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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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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