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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27)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27): 婚后, 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二十七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后 | 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 1.夫妻共同财产 2.出资方子女可以多分 |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2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由此可见,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出资来源是要予以重点考虑的。
2.《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8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由此可见,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2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由此可见,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依旧是以出资来源以及比例作为重要考虑标准。
综上所述,在本文第二十七种情况下,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出资方子女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