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这位律师的看法。我个人倾向于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你哥哥收取“茶水费”并不是“好处费”,而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不了解信息的购房者陷入错误认知,从而交付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链条。
诚然,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给你哥哥好处、以尽快完成交易,但这种错误认知是由你哥哥编造的谎言造成的,所以不应以被害人的错误认知,认定你哥哥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涉案金额60多万,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如果是合同诈骗罪,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合同诈骗罪要重得多。
所以,你哥哥这个案件其实上诉错了。如果没有上诉,即便原检察院错诉、一审法院错判,上级检察院未必发现,就不会启动抗诉程序。
现在检察院抗诉,如果二审法院也和我看法相同,会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将被改定合同诈骗罪。
现在,即便你哥哥撤回上诉,由于检察院已经抗诉,本案司法程序仍然继续进行,挽救晚矣。
以上仅是我个人的专业看法。不排除二审法院和原审检察院、原审法院的看法一致这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