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王建国把单位分的一套房,以20万元“亲情价”卖给弟弟王强。当天就办了过户,房子一直由王强一家住着。可13年后,王建国突然起诉:“他一分钱没付!我要解除合同,把房子要回来!”更戏剧性的是,王强已去世,妻子、继女、儿子、老母亲被一并告上法庭。
有人说是“赠与”,有人说“早就付了现金”,还有人怀疑是“串通虚假诉讼”……一套过户13年的房子,还能因为“没打收条”就被收回吗?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故事要从1997年说起,王建国早年获得单位分配的一号房屋,后买断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1997年起,其弟王强因无居所借住此房。2007年,王强与赵梅再婚,继女小赵(未成年)一同入住。2010年11月25日,基于亲属关系,兄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一号房屋以20万元出售给王强;当日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至王强一人名下;2011年1月,王强又将房屋变更为与赵梅共同共有。此后,王强一家持续居住,王建国从未催要房款,也未提出异议,甚至还帮兄弟一家代缴过物业费。
2022年王强因病去世,2023年王建国突然起诉,称:“王强一直说没钱,房款至今未付!现依据《民法典》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被告包括:王强妻子赵梅、继女小赵;李强与前妻之子王明;母亲张老太太(亦即王建国之母)。
赵梅一方坚决反对:房款早已现金支付,只因是亲戚就没打收条。合同13年前已履行完毕,解除权早已过期;称王建国常年缴纳物业费是帮其弟代缴,不能证明被告未付款;王明和张老太太长期不与王强同住,且与王家有利益关联,故其证言不可信;继女小赵是合法继承人。
李明书面辩称:“房子其实是赠与,后来还转给我了。”张老太太则表示:“你们怎么判都行,我不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
房屋已于2010年完成过户,且实际交付使用13年;
王建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真未收款,不可能13年不主张权利;双方系姻亲,现金交易无收条符合常理。
第二,解除权是否已消灭?
即便存在未付款情形,根据《民法典》,解除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3年未主张,远超除斥期间,权利已丧失。
第三,关于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
双方均无直接证据(无转账、无收条);
但结合过户即时完成、长期居住、无催款记录、亲属关系等事实,法院采信“已付款”主张更具合理性。
此外,法院指出:
“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即终止,不存在‘解除’基础。原告混淆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追责’的概念。”
因此,法院驳回王建国全部诉讼请求:
不支持解除合同;不支持返还房屋;不支持腾退;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一场试图“翻旧账”的诉讼,最终以败诉告终。
本案原告败诉的三个原因:
“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基础
过户+交付+长期占有 + 推定“已付房款”=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终结,非“未履行完成”不存在解约基础。
精准援引“除斥期间”规则
解除权不是永久权利,13年沉默等于放弃。
用生活常理补强证据链
亲属间现金交易、无收条、互帮缴费,符合社会习惯,法院予以采信。
重组家庭无论在离婚或继承中,都很容易发生财产纠纷,重要财产应提前咨询律师做好安排,以免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而造成不良后果。
亲属间房产交易,即便信任也要保留付款凭证;
若确为赠与,应签《赠与合同》而非《买卖合同》,避免日后争议;
权利受侵应及时主张,拖延等于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