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基本案情
查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判决由李某偿还查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李某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查某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封李某名下的房产,李某随即偿还了查某借款本金70000元,并与查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查某也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解除裁定下达15日后,李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其女儿李某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查某认为李某的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影响其债权的实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将案涉房产转让给李某甲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查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在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某甲之前且已经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后李某并未向查某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执行到部分债权后因李某缺乏偿付能力至今未完全履行其支付义务而裁定终结执行。在法院解除查封后,李某随即将案涉房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女儿李某甲,且李某甲作为李某女儿也知晓案涉债权存在。李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在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意图。在客观上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查某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依法打击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债务人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到期债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以支付少量债权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诱导债权人解除案涉房产查封措施,同时立即以不合理低价恶意出售房产给自己女儿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判决,对维护交易的公平正义、打击恶意逃避债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排版:冯琨麟
审核: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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