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必然对半分割?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明确婚前房产婚内加名后的分割原则。
赖女士与王先生2020年2月结婚,婚后未育,关系冷淡。2021年8月,王先生将婚前父母所赠房产的50%份额赠与赖女士并办理登记,但未能挽回关系。2023年4月分居后,赖女士起诉离婚,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导致生育权损失,要求按房产市价的50%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加名仅为维系婚姻,且赖女士有过错,请求房产归其所有、不支付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产已变更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分割比例,法院综合考量:房产来源及增值赖女士无直接贡献;婚姻实际共同生活仅三年,存续时间较短;双方主张的过错均未达到法定重大过错标准。最终判决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当前市场总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婚前房产加名分割需结合财产来源、婚姻时长、双方贡献、赠与目的等因素综合裁量;主张过错影响分割的,须符合民法典重大过错范畴并提交充分证据。
法官提醒,夫妻婚内财产处分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理性看待婚内财产赠与。婚姻的核心是情感扶持与责任共担,无论婚内财产约定还是离婚纠纷处理,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记者:唐荣;通讯员: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