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产,
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名字,
是否各占有50%的份额?
案号:(2024)川1323民初3695号
案情描述:
2021年3月1日,案外人成某丙与前夫张某丙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子女张某甲、张某乙(2011年5月29日出生)、张某3(2017年5月30日出生)均由前夫张某丙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费,2.案涉房屋归成某丙所有……2021年3月8日,原告杨某甲(男)与案外人成某丙(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与其前妻所生,跟随原告杨某甲与案外人成某丙生活(2004年7月28日出生)。
2021年3月19日,案外人成某丙同意将案涉房屋加上原告杨某甲的名字,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4年8月22日,案外人成某丙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杨某甲与案外人成某丙生前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扣除一半后,剩余一半房屋由二原告与四被告按比例继承。
法院判决:
登记在原告杨某甲与案外人成某丙名下的涉案房屋,夫妻各占50%的份额。案外人成某丙所占份额50%部分,由原告杨某甲、被告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3各继承10%的份额。
法律分析:
1.关于原告杨某乙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问题。
2024年8月22日,案外人成某丙因病去世,继承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成某丙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3作为成某丙与前夫张某丙的三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成某甲作为成某丙的父亲,系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杨某甲作为成某丙丈夫,系第一顺位继承人。
原告杨某乙系原告杨某甲与前妻所生育子女,虽随原告杨某甲生活,但原告杨某甲与案外人成某丙登记结婚时,杨某乙已年满17周岁,其与被继承人成某丙形成继子女关系,但未与被继承人成某丙形成直接抚养关系,因此杨某乙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2.案涉房产加名后,原告杨某甲是否拥有一半产权?
答:是的。
2021年3月8日,原告杨某甲与案外人成某丙登记结婚后,2021年3月19日,案外人成某丙同意将案涉房屋加上原告杨某甲的名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
针对案涉房屋,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的行为,应视为案外人成某丙对原告杨某甲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导致案涉房产产权的变更,使得被加名字的原告杨某甲成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且双方未对份额进行约定,分割时应视为夫妻各占50%的份额。
因此,案涉房屋50%的份额应属于原告杨某甲个人所有,案外人成某丙享有的50%份额应纳入遗产范畴予以分割,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杨某甲、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3五人共同继承并进行均分,故五人各自继承案涉房屋10%的份额。
综上,原告杨某甲占案涉房产60%份额,成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3四人各自继承案涉房屋1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