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1.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全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在子女婚后通过加名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该房屋的性质是否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应如何确定分割比例?是否应平均分割?
二、案情简要
王某(男)与孙某(女)于2019年登记结婚。2017年,王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2022年11月,双方婚姻出现矛盾,孙某起诉要求离婚。为缓和关系,王某同意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由“王某单独所有”变更为“王某、孙某共同共有”。然而,双方之后未能和好,婚姻关系最终经法院判决解除。
离婚后,孙某就上述房屋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主张其应享有75%的份额。王某则抗辩称,该房屋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孙某未出资,不应分割。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价值为507780元。
三、裁判要旨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性质上属于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然而,婚后该方自愿将配偶姓名添加至不动产登记簿,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对配偶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完成后,房屋的性质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该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在分割时,人民法院并非简单地进行平均分配,而是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如购房出资情况)、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子女抚养情况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作出判决。
本案中,鉴于房屋来源于男方父母婚前全资购买,结合婚姻存续时间等具体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王某所有,并由王某向女方孙某支付房屋价值25%的补偿款。
四、简要分析
关于房屋性质的转化。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案涉房屋由王某父母在其婚前出资购买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依法本应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王某在婚后自愿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与孙某“共同共有”,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含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某的加名行为,实质上是将其个人财产中的部分份额无偿赠与给孙某的意思表示,孙某通过变更登记予以接受,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然成立并履行完毕。
关于分割比例的决定因素。将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必然“对半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双方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实质公平。本案法院在判决时,重点考量了财产的初始来源——即王某父母的婚前全资出资。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财产原始贡献的尊重。同时,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等也是综合衡量的因素。最终法院判定由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孙某相应比例的折价补偿,这一处理方式既承认了赠与行为导致的财产性质变化,也合理考虑了出资贡献等因素,平衡了双方利益。
五、案件索引
(2023)鲁1521民初5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