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大刘从老张处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日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近日大刘发现物业张贴催缴通知,该房屋过户前欠缴二次供水加压费。为保障正常生活居住,大刘先行垫付。大刘能向老张追偿过户前所欠的费用吗?——大刘享有合法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卖方交付房屋时负有保证房屋无权利瑕疵、无历史欠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在大刘与老张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过户登记前产生的二次供水加压费,应由原所有权人老张承担。大刘垫付后,可自知晓欠费事实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向其支付其垫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