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为妥善安置未成年子女、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常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然而,离婚后一方因经济压力、再婚等因素,往往反悔并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进而引发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
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给予子女,该约定的法律性质是理解一方能否反悔的起点。反悔一方通常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无条件撤销赠与。然而,该主张混淆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约定与一般赠与合同的本质区别。
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房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与一般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不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赠与以无偿性为核心特征,赠与人无对待给付义务。而在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之所以同意将房产给予子女,往往基于对方在其他方面作出的让步,例如:一方承担更多债务、放弃其他财产份额等。双方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基于离婚事由达成的整体安排,不同于单纯的赠与行为。
二、与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密不可分
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离婚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夫妻双方对多项权利义务进行综合权衡、相互妥协的结果。
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动摇离婚协议的基础。
三、具有身份属性的特殊性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子女约定,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以上特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给予子女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离婚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受婚姻家庭法律的调整,而非片面地适用合同法律进行干预。
裁判规则梳理:
(一)原则上一方不得单方撤销
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分的具体形式,且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约定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其中一部分内容。在财产权利未转移前,一方不能根据赠与合同规则单独享有任意撤销权。体现了离婚协议整体性的基本原则,即赠与人并不如一般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一样享有任意撤销权。解除夫妻关系是一连串与家庭组织有关的决策的总和,在离婚后子女抚养安排、财产处理等问题上能达成一致,往往也是夫妻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实践中确有相当多的当事人仅对尽快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非常积极,却逃避承诺的义务,离婚后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财产分割、赠与等其他约定内容的正常履行。
(二)例外规则之对方同意
若另一方同意撤销,则双方可以合意撤销该约定。该例外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协议条款系由父母双方合意作出,若双方均反悔要求撤销该赠与条款,离婚协议并不限制父母双方离婚后对于财产关系在双方合意之下的另行处分。
(三)例外规则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需注意此处的时间限定:欺诈、胁迫必须发生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而非离婚之后出现的新情况;主张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
(四)一方不按离婚协议中约定履行的责任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子女的直接请求权
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子女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有效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从物权变动角度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在法律性质上仅是当事人之间就物权变动达成的债权合意,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综上,夫妻一方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给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房产无权单方反悔。反悔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若另一方同意撤销,则双方可以合意撤销该约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过户义务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主张权利,子女亦可直接向违约方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表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导向。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充分认识到财产给予子女约定的法律约束力,避免因一时冲动或迫于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协议义务,确需变更的,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