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情节】
陈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陈甲系二人之子。1999年,陈先生夫妇出资购买了一号房屋,因陈先生户口未转出,便借用儿子陈甲的名义购买,房款9.1万元全部由父母支付。2016年,全家签订《家庭房产继承及老人赡养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系借长子陈甲的名字购买,房款全部由父母支付,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父母百年后,如子女都孝顺,该房屋归长子陈甲所有。后因儿子准备结婚,陈先生夫妇准备将一号房屋作为儿子的婚房使用,刚换完门锁准备装修,陈先生夫妇却搬入居住。陈甲夫妇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登记产权人,便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退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签订的《家庭房产继承及老人赡养协议》,一号房屋系陈先生夫妇借陈甲名义购买,且相应购房合同及收据原件由父母持有,陈甲夫妇亦未举证证实其交纳了购房款,故法院对陈甲夫妇主张其出资购买了房屋的主张不予采信。对陈甲夫妇主张因一号房屋系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父母无权取得一号房屋的意见,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父母实际出资购买了一号房屋,在双方未就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和解除等问题作出处理前,陈甲夫妇直接要求父母返还房屋缺乏依据。综上,对陈甲夫妇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专业房产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的判决非常具有典型意义。首先,家庭内部签订的房产协议是认定借名买房的关键证据,本案中的《家庭房产继承及老人赡养协议》明确记载了借名买房的事实,这是胜诉的关键;其次,购房合同及收据原件由实际出资人持有,也是重要的佐证;第三,在借名买房协议未处理前,登记产权人不能直接要求实际权利人腾房。在此提醒广大家庭,涉及房产的家庭协议一定要签订书面文件,明确产权归属,这是避免日后纠纷的最好方式。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更要注意主体资格问题,签订协议时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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