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夫妻协议离婚时,针对共有房产分割选择一种更温和的方式:直接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彻底绕开归属纷争。
案情简介
姚先生与张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相伴多年后感情破裂,202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达成一致,将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三处房产,全部约定归儿子小姚所有。当时考虑到孩子年纪尚小,未办理过户,房产仍登记在姚先生名下。
直到今年,姚先生的公司经营遇到资金周转难题,急需用房产办理抵押贷款缓解压力,可咨询银行后被告知:无法办理抵押。因为这套房子虽然登记在姚先生名下,但离婚协议约定归儿子所有。
疑问与解答
疑问 离婚协议里已经约定好给孩子的房产,未过户前,父母还能撤销吗?
公证员解答 不能单方撤销,双方一致同意才可依法办理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单方不能随意反悔。
根据2025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结合姚先生和张女士的案例来看,双方当年签订离婚协议时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如果姚先生一方想要撤销赠与,张女士反对,姚先生的撤销主张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件后续
在公证员的专业指导下,姚先生和张女士经过充分沟通,最终达成了共同撤销赠与的一致意见,共同签署了《离婚补充协议》,明确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小姚的约定,并对该房产后续归属重新进行分割,约定房产归姚先生所有。
公证员依法为二人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固定了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姚先生也解决了公司资金周转难题。
作者丨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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