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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由申请执行人以管理所得收益(通常表现为出租收益)偿还债务的执行措施。

在拍卖的任意环节,双方都具有选择法定或合意的权利,如果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则被拍卖房产将继续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基于以上法条可以总结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法院可以选择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且不是“必须”。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则需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而非直接进入以物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法院同样可以选择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无需进入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如果没有买受人且债权人仍不愿接受以房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在理论上,如果法院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相应财产,一拍保留价最低为评估价的80%,流拍后二拍保留价最低为一拍的80%,至此,保留价理论上能到评估价格的64%。法院在二拍流拍后会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如果不接受且拍卖物为不动产的,法院会启动三拍,理论上三拍还可以在二拍基础上降价20%,三拍保留价理论上能到评估价格的51.2%,三拍如果流拍的话,法院会启动变卖。
如果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相应财产,一拍保留价最低为评估价的70%,流拍后二拍保留价最低为一拍的80%,至此,保留价理论上能到评估价格的56%。二拍流拍的,法院会询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的进入网络变卖程序。
所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需要询问其他债权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如果都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可以考虑拍卖财产能否强制管理,而这里的强制管理一般指出租收益。如果不能强制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查封退还给被执行人。
在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会在走完法定拍卖、变卖程序后,没有解封退还给被执行人,而是选择继续查封,尝试重新组织一次处置。这种做法更多是出于防止财产转移且推动债权实现的现实考量,不是法定必经流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解封,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考虑申请强制管理(比如出租收益)或者接受以物抵债。
最后,具体案件结果需结合证据材料及当地法院情况,建议咨询执行领域的专业律师以提供专业性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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