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招商丨海坛东路原外贸公司大楼等2处房产分别出租
| 平潭县潭城镇海坛东路原食品公司大楼、原外贸公司大楼2处房产分别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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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标的:平潭县潭城镇海坛东路原食品公司大楼、原外贸公司大楼2处房产,分别出租。租赁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子资产。(下图) | | | | | | |
| 平潭县潭城镇海坛东路145-7号(原食品公司大楼一楼楼梯间及2、3层办公区) | | | | | |
| 平潭县潭城镇海坛东路149-5号(原外贸公司大楼一楼楼梯间及2、3层办公区) | | | | | |
2.租赁标的均有不动产权证,其中租赁标的1与潭城镇海坛东路145号原食品公司大楼其他楼层共用一本不动产权证,无单独产权证。租赁标的2与潭城镇海坛东路149号原外贸公司大楼其他楼层共用一本不动产权证,无单独产权证。3.上述租赁标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仅供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现状为准,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4.租赁期限:36个月(含3个月免租期)。具体租赁起止时间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5.租金及递增方式:首年月租金为竞价成交价,后续每年月租金从第二年(含)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5%。6.租赁用途(业态布局):租赁标的1、2证载用途为办公,不得经营高污染、高噪音等扰民行业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业。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7.免租期:3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免租期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算,免租期内租赁场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8.付款方式:先交租金后使用,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后3日内缴交首季度租金。之后,承租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9.履约保证金(押金):以实际成交价的首年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须承诺事项:相应标的的所有(或仅有一名)资格审核合格的意向承租方参加竞价,但均不报(应)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将按照本项目完整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