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主旨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案例来源
【郑某诉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5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三、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宜宾某银行的强制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被驳回以后,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请求停止执行的民事诉讼。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依照《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审查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真实合法的权利后,关键在于判断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于因执行标的的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在认定实际权利人的权利能否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其对名义权利人享有的普通债权而申请的强制执行时,不宜简单地依据权利外观而采取一刀切式的认定标准,而是应当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性质及形成时间、案外人未办理产权过户原因、财产分割协议是否系为恶意逃债而签订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已分割给郑某与其女儿同住,但因案涉房屋系夫妻二人通过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离婚时尚有按揭贷款未全部偿还致使未能解除抵押,故而难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非因郑某自身原因而导致房产权属的名实不符。李某良与宜宾某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晚于郑某与李某良协议离婚及对案涉房屋约定分割近两年,该笔债务显然属于李某良个人债务。宜宾某银行在向李某良提供信用贷款时未就案涉房屋进行权属调查,也未设立抵押,就案涉房屋不存在特定信赖利益,也没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宜宾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郑某与李某良有通过离婚时财产分割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综上,根据《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郑某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四、实务总结
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以下是主要认定标准:(一)权利性质与物权变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属于债权请求权,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前,房产仍登记在原共有人名下,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二)债务形成时间。若债权人的债权形成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且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通常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若债权形成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且无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方的请求权可能优先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强制执行。(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客观原因(如房屋存在抵押未解除、按揭贷款未还清、政策限制等),非权利人自身过错,且权利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承担相关费用,法院可能认定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若未过户系因权利人自身原因(如拖延办理、怠于行使权利等),则其对房屋的权利存在瑕疵,无法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四)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双方关系等因素表明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无法排除强制执行。(五)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本身不能直接排除强制执行,需结合债务形成时间、未过户原因、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满足债权形成时间晚于离婚协议签订、未过户非自身过错、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条件,可能排除强制执行;反之,通常不能排除。曾繁科律师简历
教育背景:曾繁科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作经历:1999年7月至2009年5月,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期间主要业务集中于某农药集团公司);2011年3月起至今,执业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电话:13877149529,微信:zfk1976。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综合类业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婚姻与财富等。自己或与团队律师共同担任了多家大型、综合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有大型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与处置、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财富传承等方面的实务经验。业务荣誉:2007年荣获柳州法院系统集体三等功;2017年荣获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业务进步奖;2017年荣获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乐于分享奖;2022年荣获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热心所务奖;2022年荣获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推文进取奖。公司综合服务:自己或与团队律师共同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广西三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投资集团咨询有限公司、广西中科曙光云计算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友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广西盛世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壹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广西拜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玉林市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房地产协会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建设工程项目: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国家特大型项目,投资额152亿);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争议解决:在法院工作期间,先后在基层法庭、民事、行政、立案庭及执行局工作、历练过,办理了若干的民商事及执行案件。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的一些重大案件有:某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售后返租)、钦州某某物流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含反诉,PC合同)、伍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关岭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及关岭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西赣州某钢铁企业与赣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商务局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标的额4.5亿元)、广西某贸易集团公司与广西某投资集团公司融资性贸易纠纷案(标的额5.56亿元)。主要理论成果:《招标采购风险防控专题》《司法视野下的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专题》《工程总承包(EPC)诉讼实务》《浅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模式下的业主“介入权”》《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模式下联合体责任的承担》《试述有限再审制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实务》等。社会兼职:第十届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及文化体育委员会委员;广西律师律师协会新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