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执行】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男方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
入库案例编号:2026-07-2-512-001
裁判要旨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郑某与李某良婚后按揭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离婚约定房屋归郑某所有,但因按揭贷款未还清存在抵押权负担,导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核心争议:1.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恶意逃债;2. 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因案外人自身过错导致;3. 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2015年8月6日,郑某与李某良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9日,夫妻共同按揭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为共有;2019年4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归郑某所有;2021年1月30日,李某良向银行信用贷款20万元,后逾期未还引发诉讼;执行阶段,法院依银行申请查封了仍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初审: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5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二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5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为郑某对房屋的权利真实合法,名实不符非其自身原因所致,且婚姻解除早于债务形成,债权人对该房产不享有特定信赖利益。
裁判理由
法律适用分析:法院准确适用了《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通过审查权利人身份、权利真实性及能否排除执行三个层级。法院明确对于名实不符的财产,不宜简单依据物权公示的"权利外观"采取一刀切认定,而应综合考量债权性质、形成时间及未过户原因。
事实认定逻辑:法院依据《离婚协议》、公积金还款凭证等证据链,确认了郑某实际占有并偿还贷款的事实。由于房屋存在银行按揭抵押这一客观法律障碍,导致其无法办理过户,成功排除了郑某的自身主观过错。
价值权衡考量:法院权衡了银行的"普通金钱债权"与郑某的"居住生存权益及物权期待权"。由于银行发放的是信用贷款,未对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无特定信赖利益;而郑某的离婚分割在前,且需抚养女儿,其生存居住权益具有更高的保护顺位。
类案参照说明:本案确立了"时间先后+无恶意逃债+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复合审查规则,统一了离婚财产分割对抗后手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裁判尺度,划清了形式主义物权公示与实质正义保护的边界。
法律索引
- 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条原文】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法条原文】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律师建议
入库价值应用:此案入选案例库意味着其具备强烈的指导效力。在处理类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代理律师应直接将本案作为权威法理依据提交,论证"离婚在前、债务在后"时,未过户的不动产同样可以对抗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辩论要点提炼:辩论中应紧扣"三个没有"。即:债务形成时,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实质所有权"没有"包含该房产;债权人授信时"没有"对该房产设立抵押或产生特定信赖;离婚财产分割"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故意。
证据标准把握:证明力构建必须扎实。需提交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证明;提交持续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流水、公积金提取记录;提交房屋由其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物业、社区证明,以及证明因抵押权负担导致客观无法过户的银行复函或合同条款。
程序选择建议:一旦发现离婚分割给自己的房产被前夫的债权人查封,案外人必须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先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必须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可走错诉讼路径。
风险预警提示:虽然本案支持了案外人,但当事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若离婚协议约定中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如男方净身出户且不负担抚养费),或债务形成在离婚之前,则极易被认定为"恶意逃债"而导致诉请被驳回;离婚后在条件具备时应尽早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