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变卖婚前个人财产,所得价款再去购买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or个人财产?在这个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判决截然不同。
基本案情:杨某乙(男)与杨某甲(女)于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9月18日,杨某乙出售其婚前房屋,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款20万元,之后杨某乙又借款34万元将该房屋的按揭一次性付清,现涉案房屋的价值为650万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双方性格的差异和日常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涉案房屋归杨某乙所有,杨某乙一次性给付杨某甲房屋折价款204.75万元;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万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涉案房屋归被告杨某乙所有,由杨某乙支付杨某甲房屋补偿款325万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由杨某乙负责偿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涉案房屋归杨某乙所有,由杨某乙一次性给付杨某甲房屋折价款204.75万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由杨某乙负责偿还。
一、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对应的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杨某乙出售婚前房屋的价款交纳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20万元,该首付款20万元及对应的自然增值,属于杨某乙的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将该房屋判归杨某乙所有,由杨某乙在扣除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及占购房款的比例对应的增值部分后补偿杨某甲一半价款的判决结果正确(杨某甲所占份额为(34÷2)÷54=31.5%,因此所得补偿款=31.5%×650=204.75万元)。
二审法院仅以该涉案房屋系婚后购买,便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认诉争房屋归杨某乙所有,然后由杨某乙支付杨某甲诉争房屋现价值650万元的50%即325万元作为补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处理?
双方一审均认可3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杨某甲主张该债务属于杨某乙的个人债务,但其二审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其一审所作的陈述,故该笔债务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但杨某乙在一审庭审后,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其放弃要求杨某甲承担该笔夫妻共同债务一半的请求,该意思表示系杨某乙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二审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由杨某乙个人承担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一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
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再99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