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三款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01
诉求、证据及判决结果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夫妻一方)享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50%的份额。
二、两被告(夫妻双方)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
证据: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债权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委托代理合同(与律所)、转账凭证(与律所)、发票(律所出具)等。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夫妻一方)对天河区房享有50%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2
基本案情
法院作出(2023)粤0112民初17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夫妻一方)向原告支付货款678万元及利息。
原告就(2023)粤0112民初17xx号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23)粤0112执3xx号裁定书,载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告(夫妻一方)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有:2023年1月x日,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被告(夫妻一方)名下涉案房屋占有的产权份额,该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登记且该房屋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配偶)共同共有,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均未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确认或析产,暂无法处分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被告(夫妻一方)、被告(配偶)于2020年1月2日登记结婚。

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查册时间为2024年5月3日,坐落天河区,登记时间为2022年3月2日,登记原因为一手交易,规划用途为住宅,权利人被告(配偶)、被告(夫妻一方),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抵押权登记信息显示,抵押权人为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支行,抵押人为被告(夫妻一方)、被告(配偶),抵押权设立时间为2022年3月2日;查封信息显示,涉案房屋存在查封。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证实原告就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03
法院说理
首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夫妻一方)未履行已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本案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
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被告(夫妻一方)、被告(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产权登记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被告(夫妻一方)、被告(配偶)对涉案房屋各自占有的份额,根据等分原则,被告(夫妻一方)、被告(配偶)对涉案房屋应各占50%的产权。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夫妻一方)对涉案房屋占有50%的产权份额于法有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最后
关于律师费,因本案律师费非诉讼必要支出,且原被告双方无律师费负担的约定,故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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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晓欣 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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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理事
广州市和合家事中心 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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