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凭借父亲生前口头承诺,
能否独自继承全部房产份额?
近日,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继承纠纷案,
判决案涉三兄妹依照法定继承分配
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
口头遗嘱为何无效?
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遗产继承中有哪些常见误区?
一起来看详细情况
↓↓

老李与妻子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李大、李二、李小妹,妻子早年去世,2022年老李也因故去世,生前未立书面遗嘱。李二认为父亲曾口头表示名下房产归自己儿子小李所有,房产理应由小李继承;但李大与李小妹对此并不认可,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效后,两人将李二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房产份额。
经审理查明,2017年老李所在村进行拆迁安置,根据安置办法,老李购买了一套住宅。这套住宅就是此次遗产之争的主要对象。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为案涉遗产的分配份额以及权益如何实现。庭审中,李二提交证人证言,表明父亲虽未立书面遗嘱,但口头表示房屋归孙子小李所有,应当视为口头遗嘱,按照遗嘱分配。但证人证言的内容仅为老李生前曾有过相关表述,并非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亦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法定遗嘱形式的生效要件,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故李二据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李二长期与老李共同居住生活,相较于二原告,对老李的日常生活照料、扶养扶助尽了更多的义务,符合法定多分遗产的情形。结合各方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遗产现状及当事人意见,酌定原告李大、李小妹各继承案涉遗产25%的份额,李二继承案涉遗产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将老人的口头承诺或录音作为继承依据,但其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常见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六种,分别为: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其有利害关系者不能当见证人。

责编:李利明
校对:刘国梁
张吉利
编审:张海燕
监制:梅赭莹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