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买了一套商铺,合同里写明"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我交了契税、增值税、个税,全部加起来80多万。结果税务局说这套房子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要按评估价重新核定,我又得多交30多万……这条款写了等于没写?
这是不动产交易中包税条款最典型的"坑"。
你以为包税条款只是"谁来掏钱"的问题——实际上,它可能让你多掏一份冤枉钱,还背上税务风险。
01 不动产交易涉及哪些税?先算清这笔账
一笔不动产买卖,涉及的税费种类远超大多数人的想象:
卖方应缴:
| 税种 |
税率(一般情况) |
说明 |
| 增值税 |
5%或差额5% |
持有不满2年全额,满2年差额(住宅免税) |
| 附加税 |
增值税的12% |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
| 个人所得税 |
20%差额或1%核定 |
差额=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 |
| 土地增值税 |
30%-60%累进 |
非住宅/企业转让必须缴,税率极高 |
买方应缴:
| 税种 |
税率 |
说明 |
| 契税 |
1%-3% |
首套1%/1.5%,二套1%-3%,非住宅3% |
关键: 卖方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即使合同写了"由买方承担",税务局眼里,这些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然是卖方。
02 包税条款在不动产交易中的三个"暗坑"
🕳️ 暗坑一:合同写了"税费全包",但税务局按评估价重新核定
这是最常见、最隐蔽的坑。
真实案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一套商铺,成交价300万。合同约定:"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
张先生按300万的价格申报缴税,交了契税、增值税、个税等合计约42万。
三个月后,税务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该商铺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按周边同类商铺评估价核定计税价格为480万元。
张先生需要补缴的税费差额:(480-300)/ 300 × 42万 ≈ 25.2万元。
加上滞纳金,张先生因为这条"包税条款",实际多付了将近70万税费(42万+25.2万+滞纳金),而合同约定的300万成交价反而变成了"低价申报"的把柄。
为什么包税条款反而害了买方?
因为"税费由买方承担"意味着买方会本能地压低申报价格(少交税=省自己的钱)。而税务局对不动产计税价格有核定权,一旦认定偏低,按评估价追缴,补税+滞纳金全部由买方承担。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包税条款的本质矛盾: 买方想少交税(压低申报价),但这恰恰触发了税务核定机制——核定后的高价让买方交得更多。
🕳️ 暗坑二:卖方是公司,土地增值税是"吞金兽"
如果卖方是企业(而非个人),不动产转让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累进税率,最高60%——这是中国现行税制中最高的税率。
| 增值额/扣除项目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 ≤50% |
30% |
0 |
| 50%-100% |
40% |
5% |
| 100%-200% |
50% |
15% |
| >200% |
60% |
35% |
真实案例:
某公司转让一处厂房,转让收入5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000万元(购置原值+相关费用),增值额3000万元,增值率150%。
土地增值税 = 3000 × 50% - 2000 × 15% = 1200万元。
加上增值税(约250万)、附加税(30万)、印花税(2.5万),仅税费就超过1480万元,占转让收入的近30%。
而如果合同写"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买方以为自己只付5000万购房款,结果要额外承担近1500万税费。
更致命的是: 如果买方为了少交税而做低合同价格,税务局核定后的评估价可能远高于实际成交价,土地增值税也会跟着飙升。
🕳️ 暗坑三:包税条款导致买方成为"名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直接追缴
虽然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卖方,但合同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后——
税务机关的追缴逻辑:
- 税务局认定:包税条款是民事约定,不影响法定纳税义务;但如果买方实际代为申报缴税,税务局也可能直接向买方追缴
最坏情况:
- 税务机关认为买方是实际缴税人,直接向买方追缴全部税款
包税条款在卖方跑路时,就成了买方自己背的"隐形负债"。
03 不动产交易中,包税条款应该怎么写?
✅ 正确做法:明确区分"税种+承担方+申报义务人"
示范条款:
因本次不动产转让产生的全部税费,双方确认如下: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为卖方,由买方代为申报缴纳;
- 土地增值税(如适用)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为卖方,由买方代为申报缴纳;
- 个人所得税(如卖方为个人)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为卖方,由买方代为申报缴纳;
- 前述第1、2、4项税费,买方应在交易完成前凭完税凭证向卖方主张等额补偿,补偿金额从购房尾款中直接扣除;
- 如因计税价格核定、税率调整等导致税费增加,增加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
关键设计:
- 明确法定纳税义务人(避免买方被税务机关直接追缴全部税款)
- "代为申报缴纳"而非"承担"(民事关系清晰,税务关系不混淆)
- 税费增加的风险分担(防止核定价格导致买方单方暴亏)
❌ 错误写法(千万别这么写)
❌ "本次交易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
❌ "买方负责缴纳所有税费,卖方不承担任何税费"
❌ "税费从购房款中扣除"
04 特别提醒:这些情况,包税条款可能无效
情况一:卖方是个人,转让非自用满5年唯一住房
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下,卖方本身就免税,包税条款没有意义,但买方可能被蒙在鼓里,以为自己"承担了税费"。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享受差额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包税条款笼统约定"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可能按全额计算税负——实际上卖方可以享受的优惠,买方压根不知道。
情况三:不动产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城市对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房地产交易有契税减免政策。如果包税条款把"优惠也包进去了",买方等于替卖方省了税,自己却没享受到本该享受的减免。
写在最后
不动产交易中的包税条款,不是一个简单的"谁掏钱"问题。
它关系到:计税价格是否被核定、土地增值税是否触发、卖方跑路时谁来兜底、税收优惠是否被正确享受。
合同里多写一句"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只要三秒钟,但它埋下的坑,可能让你多付几十万、几百万。
包税条款不是免死金牌——写对了是保护伞,写错了是催命符。
谭玉婷律师
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我是谭律师,执业12年 | 专注公司股权设计、税务合规、股权与税务诉讼,咨询电话微信同号📞 1887414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