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将统一按差额20%征收?
昨天突然有人问我: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将取消1%的核定,全部按照差额20%征收?说实话,我当时是蒙了一下,没记错的话,深圳没有出这个政策。目前深圳的住宅二手房交易,个税是按照核实和核定征收,具体方式如下:核实征收:(买卖合同过户价-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买卖合同过户价-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房都是1%,拍卖房3%)。如果这套房子,是家庭在深圳的唯一一套住宅,且从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时间)起算满五年的话,可以免征。1、如果出售的房子是赠予得来的,个税从去年11月份开始,全部按照差额的20%征收,没有免征。2、如果卖房后1年内,在深圳重新买房,可以退已缴个税,时间是2026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内;退税标准是新房价高于卖房价,全额退税;如果低于卖房价,按比例退税。其实这些年,国内不同城市,对于个税的征收政策,也时有变动,根据网络信息,我大概整理了下:上海:在2007年,曾下发通知加强个税征管,要求能核实原值的按差额20%,之后仍保留1%的核定选项;东莞:在2006-2007,曾对热点区域加强过20%的征收,但也没有取消2%核定征收;太原:2022年12月8日,通知全面取消1%核定,强制按差额20%征收,2天后,因舆论压力取消,恢复1%核定;湘潭:2024年9月,网传“统一按差额20%”,但官方未确认,实际仍是两种方式并行;防城港:2026年1月,暂停1%核定,一律按差额20%,仅短暂执行,后恢复两种方式并行。福州:五个城区2026年5月6日,继承/赠与房产取消1%,强制差额20%,目前继续执行,普通房还是保留1%;贵阳:2026年5月27日,普通房,能核实原值的必须按差额20%增收,无法追溯的才能按核定。这些城市的政策边界是:“满五唯一”;当不满足这个条件的时候,才按照核实或者核定执行。目前二手房转让个税的征收标准,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局发【2006】108号)文件,明确个税征收是按照差额20%(核实)和1-3%(核定)双轨制,具体城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框架内制定标准。为什么近期会感觉税率调整较多,一方面是地方平衡市场和税收的态度谨慎,现在更多的房源可以查到原值,另一方面是为了堵塞“赠与后低价核定避税”,所以按照差额部分征收20%的情况自然增多,容易被误读为“取消1%”。对于深圳目前在售的二手房而言,2018年后买的,如果现在成交,几乎都是低于原登记价,按差额核实个税都是“零”。这一大类的房源,数量不少,就算未来政策有变化,影响也不大;同时,政府也会综合考虑交易成本给时长的压力,在目前房价没有进入上升通道前,不用太过焦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