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查办中,受贿财产的增值、亏损处置,是监察实务与司法认定的核心问题。
以受贿房产为例:收受时市值100万,案发时涨至300万,200万增值如何处理?若跌至50万,亏损部分又由谁承担?
答案的核心原则始终是: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也不因违法而转嫁风险。
一、核心法律原则:违法所得及孳息全额追缴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赃款赃物产生的孳息、增值收益,同样纳入追缴范围。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涉嫌犯罪的财物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赃款赃物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化后的财产及对应收益,均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这一规则确立两大基准:定罪数额看“受贿时”,追缴范围看“案发时”。
二、房产增值:100万受贿房涨至300万,200万增值全追缴
1. 受贿数额认定:固定为100万
受贿数额以交付时的市场价为准,与后续涨跌无关。
前述案例中,无论房产后续涨至300万还是跌至50万,定罪量刑的受贿数额始终是100万。这是因为,数额认定核心是评价犯罪行为实施时的社会危害性,而非后续市场波动结果。
2. 增值部分处置:200万全额追缴,上缴国库
房产增值属于受贿赃物的天然孳息与衍生收益,与原始受贿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无100万受贿,便无后续200万增值。
监察机关调查时,会委托价格认定机构以立案调查日为基准日,核算房产现值与受贿时价值的差额,全部增值部分作为违法孳息追缴。
实务中,若房产未过户但已实际占有,不影响追缴;若已出售,追缴出售所得全款(本金+增值)。简言之:涨得越多,追缴越多,非法收益全部清零。
三、房产亏损:100万受贿房跌至50万,风险自担、按实追缴
1. 受贿数额认定:仍为100万
贬值不改变犯罪行为实施时的性质与数额,定罪量刑依旧按100万认定。
2. 亏损部分处置:受贿人自行承担,按现值追缴
市场风险由受贿人自行承担,国家不分担亏损,也不允许用其他合法财产抵扣亏损。监察机关会查封房产,委托评估现值(如50万),按50万追缴实物或变价款,剩余50万亏损由受贿人自行承担。
若房产灭失(如损毁、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则责令退赔受贿时的100万原值,不因贬值减少退赔责任。
四、混合情形:赃款与合法资金混同置业,按比例追缴
实务中常见用受贿款+合法资金共同购房的情形。例如:受贿80万+自有80万,合计160万购房,案发时市值200万,增值40万。
此时按赃款占比追缴增值:
合计追缴:80万(本金)+20万(增值)=100万既不追缴合法资金对应的增值,也不让赃款对应的增值流失,精准划分非法与合法权益边界。
五、监委处置流程:调查认定→查封评估→随案移送→法院判决
- 调查核实:确认受贿事实、财产交付时间与价值,固定权属、占有、交易等证据。
- 价格认定:委托专业机构,分别以受贿日、立案日为基准,核算原值、现值、增值 / 亏损额。
- 查封扣押:对涉案房产、账户等查封扣押,防止转移、隐匿
- 随案移送:涉嫌犯罪的,将涉案财物清单、评估报告等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 判决执行:法院判决后,涉案财物(含增值)上缴国库;亏损按现值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无论是房产、股票还是其他财物,规则始终统一:增值全追缴,亏损自承担,混合按比例,定罪看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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