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书籍: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注释书,汪洋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5。P1059-1072
4.夫妻间财产给予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
4.1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看似无偿实则“有偿”
(1)该约定的目的性特征明显。
判断给予合同是普通赠与还是具有特定目的的主要依据在于,双方是否明确表达了该给予独立于婚姻关系的意愿,即赠与在离婚情形下仍然有效。
(2)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3)给予的实质对价是另一方在家庭中的付出。实际上综合考虑了双方之间的情感、生活、伦理要素后,就财产关系安排形成的对价博弈,通过夫妻间不同利益的互价补偿达成最终的平衡,即表面无偿而实质有偿,客观无偿而主观有偿。
(4)该给予实质上系以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为基础,赠与人并非完全基于慷慨,受赠人也并非单纯无偿受让。
(5)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4.2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约定具有伦理性特征
(1)给予人的目的是在将来的共同生活中共享房产利益,是以双方命运共同体为考虑基础的。
(2)给予房产行为不是一时性合同,而是以婚姻关系持续、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为前提的,通过该行为使受赠人能信赖并坚守婚姻。
4.3婚姻家庭领域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夫妻间给予房产约定可以参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1将“合同的基础条件”解释为不仅包括基础客观条件,也包括主观基础条件。
主观目的虽为一方的主观意愿,但实际也为另一方明知,即双方长久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共同体持续共享利益。
5.2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
(1)如双方没有离婚协议或提起解除合同诉讼,一方诉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因双方默示的合同成立基础尚未发生变化,对该请求不应支持。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或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请求返还给予的房产,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公平原则及个案情况,判断是变更还是解除。
6.财产法规则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以“理性人”为设定基础,婚姻家庭领域双方是以“伦理人”出现的,即婚姻家庭中的财产约定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具有附随性。其意思自治不仅有当事人情感因素考量,更是以身份关系维持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