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及报名期限:2026-06-05 至 2026-06-18
出租总价:6.54948万元/年
保证金总额:6.54948万元
押金:0.1万元
保证金账号:9902001853142097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
户名: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标的所在地:银川
咨询电话:0951-8360863
1、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租金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次出租房屋预展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预展地点:出租房屋所在地。最终成交价格不能低于房屋租金价格。
3、承租方在签署合同前应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押金)。
4、原租户在同等承租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需提供原租赁合同)。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
承租条件要求:
1.承租方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质,拥有与视光中心项目相匹配的人员、设备及运营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承租方须具备验光配镜相关的行业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涉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需提供备案凭证,涉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经营许可证)、验光配镜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
3.承租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
4.承租方具有视光行业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优先考虑。(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服务经验:承租方具有实体视光中心或眼镜零售门店运营管理经验,且近三年有至少一家医疗机构内视光服务业绩。(提供门店地址图片、营业执照、合同首页、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业绩将不予认可。近三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今)
6.承租方须具备合规的仓储管理条件,拥有适配视光经营品类的仓储场地、专业验光及配镜设备,可实现货品配送全流程时效可控与质量可追溯。(提供仓储场地证明及设备清单)
7.承租方须为拟派驻本项目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近半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租。
是否允许多人联合承租: 否
其他说明:
1、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承租方自用电费、网费、电话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承租方不得因上述费用问题影响正常经营。
2、承租方须在租赁期间自行承担与视光中心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如验光仪、焦度计、磨边机、展示柜等)的购置、安装、维修、维护费用,自行承担相关运营成本。
3、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自行到标的房屋现场踏勘,充分了解房屋结构、面积、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现状,以及开展视光中心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改造难度、运营衔接等);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租赁标的的全部风险及瑕疵,竞租成功后不得就房屋现状及瑕疵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4、承租方负责租赁期间标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承担与视光中心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维护费用;负责房屋自然损耗的修复、易耗品(如照明灯具、水电配件等)的更换或添置,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租赁标的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范要求。
5、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仅限视光中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若承租方竞得标的后私自转租、分租或违规担保,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权、中止《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政策规定,并经出租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同意;标的房屋仅限用于视光中心业务服务,具体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验光配镜、眼镜及配件零售、隐形眼镜及护理产品销售、视光保健咨询等,经营品类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架销售。
7、承租方须承担视光中心的装修费用,装修方案须提前上报出租方审定,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8、若承租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或擅自变更改造方案、违规施工,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进出管理、医疗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等;须随时接受出租方组织的例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规性、消防安全、医疗器械管理、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性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10、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连同其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含承租方改造添加的设施)等保留现状;交还前须清理房屋内的物品、垃圾,确保房屋整洁、设施完好;逾期未清理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租赁期限内,若因政府政策调整(如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要求、城市规划变更等)或不可抗力因素(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终止;租金及水、电、暖、物业费等按实际使用时间据实结算,出租方与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意向承租方通过公开招租承租后,视为已充分知晓视光中心业务相关的市场状况、行业监管要求及租赁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条件、配套设施、经营风险等),并自愿承担全部经营风险。
13、承租方售卖商品价格需向患者及职工给予合理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比例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商品售价不得高于自治区内同类视光门店市场零售价。
14、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逐年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15、出租方将建立由门诊部、眼科、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小组,对视光中心服务质量、设备维护、场地使用、费用缴纳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6、承租方须确保验光配镜服务与医院眼科临床诊疗标准一致,依托医院眼科诊疗团队及宁夏眼科联盟技术支持,提供专业、规范的视光服务。
17、本次出租行为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租赁期限:5年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租金按年度支付,上一期租赁期限届满前30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
1、如非因出租(对外承包)方原因,意向承租(包)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出租(对外承包)方及交易所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包)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押金作为补偿,先用于补偿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对外承包)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包)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承租(包)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包)方均不应价的;
(4)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意向承租(包)方未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达成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押金、租金和服务费的;
(5)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承租(包)方,最终承租(包)方未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达成资产租赁(承包)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押金、租金和服务费的;
(6)最终承租(包)方未按照出租(对外承包)方要求的时间进行标的物移交的;
(7)最终承租(包)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出租(对外承包)方进行标的移交的;
(8)最终承租(包)方在标的移交过程中未经出租(对外承包)方同意进行施工,或未能尽到安全施工义务,以至损害出租(对外承包)方合法利益的。
2、最终承租(包)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3、意向承租(包)方未能成为最终承租(包)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包)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包)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承租(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