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一家金银加工店,李某、赵某因经常抵押黄金项链向其借款相识。2019年7月,李某提议并与赵某合谋,欲采用假卖房子的方式骗取王某钱款。2019年9月,李某称赵某有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套,打算以6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王某,诱使王某与赵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李某与赵某通过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找他人冒充赵某父亲出面“协商”、不断给王某打“借条”等方式,诱骗王某转款,合计骗取王某人民币61万余元。
2020年1月至2月间,李某谎称能帮贾某低价购得海安某小区的房子,以缴纳定金、购房款等为名,合计骗取贾某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4月,李某与赵某又合谋,谎称赵某以房产做抵押向崔某借款,承诺到期后给付高额利息,以此骗取崔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5月,李某又以赵某的房子需要还清贷款才能出售还钱为由,以借为名单独骗取崔某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5月,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李某抓获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