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合同,但法律明确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这里的扶养义务,应当包括成年子女对父母依法负有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老周在妻子去世后不久,即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三个子女,并在之后搬至大女儿处居住。结合家庭会议内容、财产分割安排以及老周后续生活安排,可以看出,老周作出赠与决定,并不只是单纯转移财产,更包含希望子女在其晚年给予直接照顾、生活陪伴和养老支持的期待。
然而,老周在大女儿家居住时间并不长,便被送至护理院居住。该结果与老周原本希望由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直接照顾其晚年的意愿并不一致。
法院进一步认为,三个子女在接受房屋份额后,均存在不同程度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
大女儿虽曾接收老周共同生活,但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并未继续妥善履行照顾义务,也未能在老周入住护理院后持续进行探望和照料。
二女儿虽然身在外地,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居住地较远而当然免除。其对老周日常照顾较少,相关费用承担亦不够主动及时。
小女儿因家庭财产分配问题与老周产生隔阂,较长时间未与老周联系,也未实际履行对父亲的赡养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三个子女均接受了老周的房屋份额赠与,却未能与受赠财产背后的家庭伦理责任相匹配。老周作为赠与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
关于老周妻子名下房屋份额的继承问题,法院认为,老周此前已在公证文件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该部分应按照相关继承及分割安排处理。
最终,法院支持老周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其赠与房屋份额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此前房屋份额来源及继承安排,判令三个子女分别向老周返还相应房屋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