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怀疑对方有隐藏房产,离婚时法院会帮查吗?
小编:不是包查,是有线索才查
很多人把这件事想反了:离婚案里,法院不是一立案就替双方把全国房产翻个底朝天;但也不是你拿不到房本、不知道登记信息,就完全没办法。
这中间的分界线,叫“线索”和“申请”。
法院审离婚财产分割,核心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你要主张有房产需要处理,起诉材料里通常就要尽量写清楚:房屋大概坐落、小区名称、购买时间、登记在谁名下、是否有贷款、是不是婚后还贷、你为什么认为它跟夫妻共同财产有关,中国法院网公布的离婚纠纷立案提示里,也明确提到,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时,房屋要写明坐落,车辆、存款等也要尽量逐项列明。
所以,“我感觉他外面有房”这句话,本身不够。
能起作用的,是这些东西:他曾经提过某个小区的房子;手机聊天里出现过购房、中介、物业、装修、车位信息;共同账户里有大额转款;工资卡长期扣房贷;家里有购房合同、收据、契税票据、装修合同、物业费记录;亲戚朋友聊天中提到过房子登记或付款情况。
这些不一定都能直接证明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能把“怀疑”变成“可调查的线索”。
——自动查和申请查,不是一回事。
自动查,很多人理解成法院主动帮你查对方所有房产、所有银行卡、所有资金流向,这个想法不现实,民事案件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会因为一方怀疑,就无限度地替你做全面摸底。
申请查,是另一回事,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下,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比如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贷款资料,有些信息普通人自己确实调不到,你能说明这些证据和案件财产分割有关,又能提供基本线索,法院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差别就在这里:不是“你一怀疑,法院就替你查到底”;而是“你把线索摆出来,说明自己为什么拿不到,再向法院申请调查”。
家事案件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东西:财产申报。
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意见里,对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通常会同步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这个表不是随便填着玩的,拒不申报,或者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被少分或者不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训诫、纳入诚信记录,甚至面临罚款、拘留。
这也是为什么不建议一上来就说“让对方净身出户”,法律里更准确的说法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少分到什么程度,仍要看证据、财产性质、行为情节,由法官依据法定要件综合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一个指导案例,里面有个很典型的点:一方在离婚前后对大额钱款去向说法反复,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又拿不出合理凭证说明钱款到底去了哪里,法院结合这些事实,认定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个案例给普通人的提醒很直接:法院不是只看对方嘴上怎么解释,更会看钱从哪里来、去了哪里、解释能不能对得上证据。
房产争议也是一样。
如果对方说“那房子跟我没关系”,可你手里有共同还贷流水、装修付款记录、物业费扣款、购房中介沟通记录,这就不是空口吵架了,相反,如果只是听亲戚说、自己猜、没有小区名没有时间没有付款痕迹,申请调查就容易悬在半空。
还有一种情况,是离婚时没发现,离婚后才知道对方早就藏了房产或者转移了购房款,这个也不是完全没路,按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规则的通行做法,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仍可以另行主张再次分割,这里要抓紧的是证据,而不是情绪,发现线索后,把登记线索、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证人信息、付款凭证这些保存好,再依法起诉主张。
但话说回来,不要为了查房子去走歪路。
偷装定位、偷偷翻手机、撬邮箱、冒名去查登记,这些做法很容易把自己拖进麻烦里,合法证据不一定华丽,但要站得住,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共同还贷记录、公开可取得的交易信息、双方聊天记录、装修物业票据、法院要求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向法院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这些才是能在法庭上说话的东西。
所以这题的答案很明确:法院不会无条件、自动、全面替你查房;但你已经起诉或应诉,又能提供房产线索,或者能说明相关证据自己客观上调不到,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房屋坐落、小区名称、购房时间、付款痕迹、贷款账户,越具体,越有利于把问题推进到可审查的层面。
感情走到离婚财产分割这一步,最怕两件事:一边只靠猜,一边被情绪推着乱取证,把能固定的材料先固定住,在诉讼里把财产线索写清楚,需要法院调取的部分就正式提交申请,法律看的是证据和要件,不是谁声音大、谁更委屈,这样走,心里才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