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康甲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
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康某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康甲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
覃某、康乙、康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康甲。考虑到康乙、康丙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