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间赠与的房产,未过户前能反悔吗?
甲、乙系兄弟关系,都属于农村居民,甲想着兄弟姐妹中平时也就弟弟乙对自己最好,自己没有妻子,也没有子女,不如赠与给弟弟算了。2020年6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一份,约定甲将其在农村的房屋一套赠与乙,甲在协议中称若甲因意外或亡故后,此房屋与其他兄弟姐妹无关。但是该赠与的房屋一直由甲自己居住,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后来想反悔,想把乙起诉至法院把《房屋赠与协议》撤销了,可否?
其一,从合同的效力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份赠与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前提是该赠与合同成立并且生效,赠与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的赠与合同不存在撤销的问题。甲、乙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赠与协议》的内容应属合法有效,具备被撤销的前提。
其二,从法律规定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甲赠与乙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就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双方的《房屋赠与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甲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甲可以将乙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
其三,赠与合同的性质分析
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点,赠与人将赠与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因此法律上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撤销权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情况下,动产应该在交付之前行使,不动产则应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之前行使。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受赠人丧失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合同基础,赠与人不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其四,注意区分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是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两种撤销权在法律规定、适用的条件、法律后果上均不相同,实务中应注意区分,作为代理人应该明白对方或己方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以按照不同的路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两者的有区别呢?后期再进行梳理。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