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上并不存在“复婚”这一独立的法律概念。复婚的本质是重新进行结婚登记,与初次结婚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区别,其效力从复婚登记之日起算,并非上一次婚姻关系的“自动接续”。
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已使该房屋的权属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物权已经发生变动(无论是否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协议本身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既然双方在复婚登记前已完成财产分割,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含复婚)不会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
案情: 甲(女)与乙(男)于2016年共同按揭购买房产。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2019年双方复婚,但未对房屋归属重新约定。2024年再次诉讼离婚时,男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复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由女方给予男方10万元补偿。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复婚后双方未就房产归属重新约定,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复婚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
案情: 林某与董某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1年双方复婚,2024年贷款结清后,女方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该房产归林某所有。双方复婚后未对权属重新约定,房产不因复婚和共同还贷行为自动转化。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应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已登记离婚即目的实现,不能随意撤销。
案情: 董女士与刘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店面房归女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复婚后又离婚,女方要求按原协议办理过户,男方主张复婚后协议作废。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男方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复婚前已处理的房屋,不因复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房屋、车辆未办理过户,并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复婚不等于撤销上一次离婚,而是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关系。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如果双方在复婚时或复婚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原属于一方的房屋重新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按约定执行。
如果复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工资收入)偿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则在再次离婚时,虽不改变房屋归原所有权人所有的性质,但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约定,因复婚而自然失效——因为双方恢复共同生活后,不存在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但财产分割条款继续有效,不受复婚影响。
保留证据: 妥善保管第一次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房屋归属的证明。
明确态度: 复婚前,如对财产归属有新的安排意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及时过户: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离婚后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补偿留痕: 如复婚后共同还贷,注意保留还款记录,便于日后计算补偿金额。
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港路360号附2号3号
咨询热线:18161222532(微信同号)
专业领域:企业债务追偿、合同索赔、商事诉讼与仲裁